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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拟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

发布日期:2016/6/23 13:02:10 浏览:509

本报讯(记者张欢通讯员沈兴辉)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住房分配工作,发挥公共住房应有作用,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同时降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准入标准。这是我市构建“多渠道、分层次、全覆盖”住房保障体系推出的新举措。

据了解,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住房,须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或正在办理的证明);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对单位不对个人”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负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之后再经过复审及公示、复核、房产查档、汇总及公示等程序,并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租金标准在保障面积内给予2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房源配租也将按照对单位不对个人的方式管理,由市公共住房维管中心与配租单位签订配租合同,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缴租金上缴市公共住房维管中心租金收缴账户。同时单位与申请家庭逐一签订配租合同,确定房源管理、租金缴交、双方责任等事项。

此外,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准入条件调整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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