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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出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4/17 20:35:26 浏览:365

来源时间为:2019-01-03

河北法制网讯(记者刘小林)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市容和环境品质,日前,廊坊市印发《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了八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该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环保节能、美观协调的原则。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进行控制,确定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学校、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在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交通安全和人车通行的;(四)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明确,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同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设置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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