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1-10
河北新闻网1月10日讯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近日,邢台、邯郸、保定、廊坊、衡水、沧州、定州发布通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邢台市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
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合我市气象、环保预测结果,预计1月10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0日18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
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纳入保障类的省级重点工程项目除外)依法禁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焊接、切割等作业,其他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四)道路保洁措施
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禁燃措施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邯郸市
邯郸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II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0日开始,我市受地面转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自11日起,地面受弱气压场影响,风力偏弱,湿度偏高且存在逆温,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月10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二)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邯郸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安全有序执行到位。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三)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他施工工地原则上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行驶。
(四)各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工业企业及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
(五)全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保定市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措施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1日起,我市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短时重度污染。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于1月10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依据各县(市、区)2023年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焊接、切割等,停止道路沥青铺设。
(四)道路保洁
根据温度、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保洁作业频次。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
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廊坊市
廊坊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会商结果及要求,结合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月10日起,我市地面受高压后部和均压场影响,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我市将出现重污染过程。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月10日1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建议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提倡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2023年10月份修订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四)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市、县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衡水市
衡水市定于2024年1月10日18时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