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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公司章程(2013年3月)

发布日期:2015/10/17 21:26:52 浏览:745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


(需经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作


二〇一三年三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2


第三节股份转让....................................................................................3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4


第一节股东............................................................................................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5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6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0


第五章董事会............................................................................................12


第一节董事..........................................................................................12


第二节独立董事..................................................................................15


第三节董事会......................................................................................17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21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


第七章监事会............................................................................................23


第一节监事..........................................................................................23


2


第二节监事会......................................................................................24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25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5


第二节内部审计..................................................................................2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8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28


第一节通知..........................................................................................28


第二节公告..........................................................................................29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2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1


第十二章附则............................................................................................31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据冀体改委股字[1993]1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三十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地变更事项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领


取营业执照,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


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为310000000022794。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经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为131000000027962。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gfangDevelopment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廊坊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国开兴安创业中心。邮编:065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16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规划师、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人力总监、行政总监、审计总监。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及优良


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通讯专业领域的投资咨询、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电子软件等产品国


内贸易;商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地产投资咨询;招商引资服务业务;园区投资、建


设、运营、项目管理及咨询业务,家用电器、电气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及广播


电视设备、机械设备、通用设备、金属制品的销售;家具的销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总股本为3801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


他种类股〖数额〗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2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一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有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4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5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6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应当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


核。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7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8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9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有下列情形除外:第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第二、质询事项有待确认与核实,且股


东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书面质询申请;第三、回答质询有损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如涉及公司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


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0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11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1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13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


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


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二)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三)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依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


施加影响。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


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


14


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做出决定。该决


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证券管理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


理。


第一百零六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5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


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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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的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金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


产值的30的投资项目、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担保项目。


董事会在12个月内批准的投资项目、担保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失当的对外


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需由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在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后再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进


行审查,报股东大会批准;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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