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廊坊 > 企业单位 > 正文

廊政〔2015〕24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3/28 8:54:52 浏览:48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意见》(冀政字〔2015〕41号),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推我市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企业融资力度

(一)建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聚集地区新设或改造重点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设科技支行。稳步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对新开办的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科技银行。(市政府金融办、廊坊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扩大金融机构开展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和票据等质押贷款规模。推广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并购重组等贷款品种。支持发展信用保险保单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采取“政府 保险 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使无担保、无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推动政策性银行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走出去”。鼓励京津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承接北京产业转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区域经营,设立区域审贷中心,进行跨区域授信。设立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对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牵头,廊坊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完善专利质押的机制建设。建立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机制。建立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有效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保护和运用,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自主创新上多下功夫。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4〕50号)的规定,给予贷款总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技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在我市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区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科技保险机构,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开发推广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成果转化保险等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经科技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科技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加快在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建立科技保险试点。按照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重大科技项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担保增信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初创期和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而产生的代偿损失纳入市级风险补偿金覆盖范围。支持发展政策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市工信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融资租赁。支持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面向科技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租赁服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和基金等方式融资。(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廊坊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七)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市、县(市、区)科技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或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需实施股份制改造)给予资金扶持。支持上市、挂牌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科技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推动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等。推广区域集优债等适合科技企业融资的模式。对发债科技企业中介服务费、培训费和前期费用等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补贴。(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京津冀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成立服务区域科技产业协同发展、产业转移的专项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扩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市场运作能力、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改造为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各县(市、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外省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我市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加快与京津冀大型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资源共享,实现京津冀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同步发布,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孵化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技术交易市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设立科技金融高端人才、培训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投贷联动等多功能服务为一体的金融超市。支持从事成果孵化、科技咨询、技术检测、创业投资等专业化、综合性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畅通政府、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开展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建立科技企业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促进科技企业实现信用融资。(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廊坊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创新型孵化器。大力培育发展我市“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器。支持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与创新型孵化器合作,为初创期企业提供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路演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任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市专家库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六条措施》(廊政〔2015〕66号)的规定,分类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导激励机制

(十四)建立风险分担和业务合作机制。研究出台《廊坊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分担和业务合作机制,推动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廊坊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争取科技部、省科技厅引导基金的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业务进行单独评价,作为政府实施补贴、补偿等政策的依据。对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在激励约束、贷款审批、不良贷款容忍度、拨备和核销等监管指标方面进行差异化考核。各金融机构每半年要将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支持本地科技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县(市、区)每半年要将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5日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