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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发布日期:2016/5/9 18:07:46 浏览:1782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9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临2015-024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5年6月5日通过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

(三)公司于2015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为11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11人。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海滨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胡恒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5-025)。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胡恒松,男,1979年出生,博士后。曾任经理、纪检监察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总部销售中心高级经理、项目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现任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市场与研究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149证券简称:廊坊发展公告编号:2015-025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4日14点4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第八大街峰尚中心15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4日

至2015年6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法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6月19日

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三)登记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峰尚中心15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人:张春岭

电话:0316-6066958

传真:0316-6069858

邮编:065000

(二)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广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10证券简称:桂东电力公告编号:临2015-059

证券代码:122138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及违约金、码头堆存费、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本案诉讼费等合计约69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2015年4月29日就与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2,8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533元、支付码头占用费1,611,423元、赔偿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2,324,47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近日钦州永盛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5年4月29日

2、受诉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委托代理人:南宁君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陈军

被告: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A座A2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育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石油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ZYS20140318)。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该买20000吨石油焦,价格为700元/吨含17增值税,总价为14,000,000元整,交货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30日。

签订合同后至2014年10月23日,被告只提了12000吨的石油焦,尚有8000吨的石油焦没有按时提货,被告提货12000吨中有4000吨的货款共280万元没有付清给原告,原告委托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复函》,该《复函》明确被告在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尚欠的280万元货款,同时被告同意原告处理未提货部分石油焦。原告认为,被告与2014年10月30日的《复函》后,原告才得以明确“剩余未提货部分自行处理”。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10月30日至11月20日处理货物的合理时间)止由于被告不按合同提货而在码头产生的堆存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同时由于被告不按时提货,从而造成石油焦的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

2、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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