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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装甲醛超标25倍装修公司赔廊坊业主8.5万

发布日期:2016/5/30 6:28:50 浏览:465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程建辉、通讯员沈宁)河北省廊坊永清县曹家务乡曹家务村的陈先生对自己在永清县购买的住宅投资10万元进行了精致的装修,然而,豪华装修并没有给他带来舒适和快乐,超标的甲醛令陈先生难以入住,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3月29日,陈先生同焕然装饰公司(化名)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工期15天。竣工后,陈先生满心欢喜地乔迁新居。屋内装修的确不错,布局合理颜色典雅。然而,整个居室内,气味呛人、刺鼻、熏眼,导致陈先生咽痛、咳嗽,时有咳血,且泪流不止。陈先生将此情况立即反映给焕然装饰公司。焕然装饰公司的负责人说,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且必须天天住用。“开窗通风换气”,轻而易举,而“必须天天住用”实在是难为了陈先生。他勉强试住了两三次,仍然是气味照旧。无奈,他只得忍痛割爱,另租房居住。

5月1日,陈先生委托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检测,其结论为:室内“甲醛浓度平均超标25倍”。焕然装饰公司得知后,派人到陈先生家去调查,入室后,来人对室内气味也有同样感受。但以此现象无先例为由,当场拒绝了陈先生提出清除污染源的要求。5月25日内,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曹家务司法所申请调解。陈先生要求装饰公司彻底清除污染源,并赔偿其各种损失19万元,含精神损害补偿5000元。

焕然装饰公司认为,其所用的装饰材料是从市场上购买的合格产品,且已按照行业标准和装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请求。

司法所经调查查明,除上述事实外,该别墅装修竣工后,双方于同年4月28日又续签了《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本案中,经鉴定,陈先生房屋内,甲醛浓度超标,而陈先生目前情况尚不构成伤残。

司法所认为,陈先生与焕然装饰公司订立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和《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施工单位应保证装修后不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现装修使用材料释放出的甲醛气体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故焕然装饰公司应根据《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的约定,在有效期内承担返工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书中还约定,对焕然装饰公司购进的一切材料由陈先生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故应适当减轻焕然装饰公司的责任。但焕然装饰公司应确保自己所购买材料的质量,其不同意承担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现陈先生要求焕然装饰公司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并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律予以支持。

经司法所调节,双方达成一致:装饰公司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8.5万元,5日内付清。清除陈先生室内挥发甲醛气体的木制部位的装饰材料。逾期不清除,给付陈先生施工费8000元,由陈先生自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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