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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河北省文安县一起承揽加工纠纷的背后

发布日期:2016/7/2 4:41:36 浏览:390

前不久,河北省文安县安里屯冷拉钢材厂副厂长苏志英来报社反映,两年前,由于当地法院对一起涉及近200吨不合格轴承钢材的承揽加工纠纷审判不公,致使这批不合格轴承钢至今下落不明,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两年前,苏志英就向我们反映过这个问题,并引起我们的重视,但时至今日,问题仍未解决。最近,记者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

1999年,河北廊坊市国安公司(下称“国安公司”)委托文安县安里屯冷拉钢材厂(下称“冷拉厂”)加工195.15吨钢材。由于这是一批混号的轴承钢材,加工后不能再作为轴承钢使用,双方签订了加工冷拉钢材的协议。2000年2月,国安公司将加工好的62.67吨冷拉钢材当作轴承钢销售给宁夏西北轴承厂(两种钢材的差价每吨在千元以上)。3月14日,宁夏西北轴承厂告知国安公司钢材不合格、退货。3月16日,在国安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国安公司与冷拉厂又签订了一个加工轴承钢的合同。新合同签订后,国安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材料给冷拉厂,此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同年7月,国安公司一纸诉状将冷拉厂告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廊坊中院”),以冷拉厂加工的钢材不合格给国安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冷拉厂赔偿钢材加工损失费100多万元。

2000年12月,廊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冷拉厂没有加工出合格的轴承钢,给国安公司造成了损失,判决冷拉厂退还国安公司已付加工费9万余元;冷拉厂赔偿国安公司原材料损失11.12吨;运费损失3万余元。冷拉厂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1年3月受理此案。但直至同年12月21日才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予国安公司将已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另找加工单位,按轴承钢标准加工成合格产品。对此,因发明一次成型冷拉模具获得国家发明奖、第三十七届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金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冷拉厂副厂长苏志英坚定地表示:“如果哪个厂家能把国安公司提供的这批混号钢材加工成合乎国家标准的铬轴承钢,冷拉厂愿意支付3倍的加工费!”

据了解,冷拉厂之所以对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服,主要理由如下:

一、国家对轴承钢有特殊的、严格的技术要求,而国安公司提供给冷拉厂的原材料大部分已锈蚀,没有原始质量保证书。这种混号的钢材再作轴承钢加工、使用,一是根本不可能,二是法律法规绝对不允许。

二、冷拉厂按约定向国安公司交付的是冷拉钢,而国安公司以此冒充轴承钢,实属欺诈行为,遭到退货理所应当,与冷拉厂无关。

三、2000年3月16日双方新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无效合同,而法院却以这一从没有执行过的合同替代第一个合同,把宁夏西北轴承厂退货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冷拉厂。

2001年12月底,冷拉厂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2002年4月,省高院向冷拉厂发出了再审立案通知书。此举表明省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可能存在问题。但省高院在随后的审判监督工作中,又违反了两个法律程序:一、拖延办案,超期不作审理。根据法律规定,省高院应在3个月内重新审理此案,做出新的判决。然而在此后的一年零3个月中,冷拉厂一直未接到开庭的通知。2003年7月份,在河北省委政法委的督促下,省高院审监厅办案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询问了一下情况,然后又不了了之。二、立案后迟迟不下达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书。北京市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军认为:法院既然决定立案再审,就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省高院向当事人下发立案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范。省高院一直未下达有中止执行内容的裁定书,却让当事人办理了此案暂缓执行3个月的手续。

2003年12月中旬,省高院审监厅办案人员告知冷拉厂与国安公司进行调解。但过了几天,办案人员又告知冷拉厂对方不同意调解了。同年12月25日,记者再次赴河北追踪此案,才发现早在12月15日,省高院已经做出了驳回冷拉厂申请再审的决定。这不是在戏弄当事人吗?

省高院驳回冷拉厂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是“冷拉厂提出原材料混号,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不尊重事实、不负责任的托词。事实上,原材料严重混号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恰恰是原告国安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第十八号证据、第二十三号证据和一、二审判决书足以证明国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为严重混号材料。

2002年6月28日,本案的执行法院廊坊中院到冷拉厂强行拉走本案重要证据———不合格钢材41.31吨。更为严重的是,执行法官杨学刚以冷拉厂不配合执行为由随意对冷拉厂罚款3万元(杨在一张白纸上写明处罚的内容)。当日,杨学刚还以有人辱骂执法人员为名责令冷拉厂交出闹事人员,并对其罚款1000元。记者采访廊坊中院时曾问杨学刚“能否确认闹事之人是冷拉厂职工”,杨无言以对。既然如此,法院凭什么责令冷拉厂交人、接受处罚?

同日,廊坊中院还违法查封了冷拉厂的厂长办公室、财务室和一个线切割模具车间。

2002年7月,省高院向廊坊中院下达暂缓执行通知,时间从7月2日至10月2日。然而,就在9月12日,廊坊中院向冷拉厂下达了廊执字第26号执行通知。

2003年6月,本报向河北省委政法委反映了此案在审理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政法委十分重视,要求省高院尽快审理,在此之前维持现状。然而廊坊中院置若罔闻,于8月14日强制执行了原判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两级法院均错误地认为这批钢材是冷拉厂加工坏的,国安公司可以找到别的厂家把它加工好。

记者通过走访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是一起情况比较特殊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加工的对象是轴承钢。轴承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零件,国家对于用于轴承零件制造的轴承钢,早就制定了“五同”的强制性执行标准。“五同”是指每批钢材必须同一钢号、同一炉号、同一尺寸、同一形状和同样热处理条件。国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是混号材料,不符合“五同”要求,经过深加工(冷拉)后仍然不得用于轴承零件制造。冷拉厂作为专业生产厂家当然深明其中利害关系,他们不厌其烦地向主审法官解释,恳请法院以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为重,坚决阻止这批不合格的轴承钢流向社会。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原则问题却始终没有引起原审法官的重视。本报记者也曾就此案涉及的安全隐患多次询问两级法院,但有关人员认为这不是他们分内的事,出了问题有别的部门管。然而,等到真的出了问题,别的部门还来得及管吗?管又有什么用呢?

《人民日报》2004年06月15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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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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