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暴涨,卖方反悔,买方如何维权?
市民陈先生:我前几个月通过中介机构从张先生处购得一处房屋,但其以出售房屋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它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如果陈先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差价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市民刘女士:离婚前,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个人信用向银行贷款30万,离婚后他就跑路了。现在银行找不到他,我被银行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如果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没有偿还的义务。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在时效范围内,您还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但是承担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您前夫追偿。
结婚承诺书有效吗?
市民周先生:我和女友有一点年龄差距,女友为了让我放心,写了承诺书,并签字按了手印,保证我们两年后结婚。请问,这种双方签字按手印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虽然您女友写了保证结婚的承诺书,但是只要她没有和您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就仍然有另外选择配偶的自由。她所作出的保证仅受道德范畴方面的约束,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你们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保证结婚的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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