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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套以上!《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日期:2022/7/3 15:56:10 浏览:610

来源时间为:2022-6-1

摘要:“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培育形成一批示范项目,全市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其中市本级筹集700套以上,三河市筹集1100套以上,香河县筹集700套以上,固安县筹集500套以上,其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我局起草了《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廊坊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至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谢占全

传真:0316-2250869

联系电话:0316-2250623

电子邮箱:bzk2236810@163。com

通讯地址:廊坊市金桥大厦东四楼416房间(新源道188号)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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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奋力迈出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新步伐。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培育形成一批示范项目,全市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其中市本级筹集700套以上,三河市筹集1100套以上,香河县筹集700套以上,固安县筹集500套以上,其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特别是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才、技术工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廊坊市中心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由市住建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其他县(市)的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租赁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执行。

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定期评估确定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示。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租金水平等内容评价,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园区)承担。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租赁合同实行网上登记,租金按规定纳入监管账户,配租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对保租房运营年限期满或其他客观原因需退出清单管理的,需商有关给予支持政策的主管部门或机构,并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级部门备案。

(二)引导多方参与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

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各县(市、区)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等管理要求。

(四)严格监督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另有约定的除外;享受中央、省市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强化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

3.规范租住管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承租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与廊坊市公租房租赁住房数据对接。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落实主体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准入退出条件、申请分配流程、运营管理机制等,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上限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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