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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被罚30万元,员工存在充当资金掮客等异常行为

发布日期:2023/11/29 8:31:32 浏览:45

来源时间为:2023-10-27

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被罚30万元,员工存在充当资金掮客等异常行为

2023-10-2718:15:10摘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金罚决字〔2023〕2号),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香河农商银行)及其员工张斌(时任董事长)、李涛(时任淑阳支行客户经理)和王金明(时任员工)被处罚。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前、贷后不尽职;员工存在充当资金掮客等异常行为;风险管控落实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对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张斌、李涛和王金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30万元;对李涛处以警告;对王金明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张斌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融界提醒:本文内容、数据与工具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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