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宏记者张静)近日,廊坊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一家企业的逃漏检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罚。
该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进口一批水性聚氨酯货物,为法定检验商品。报检信息录入系统后一直无企业人员前来联系查验。执法人员意识到该企业可能存在擅自使用未经查验货物的行为,经多方联系,找到该企业,对该批货物开展调查,证实该批货物已经使用,企业对自身违法事实无异议。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情形,廊坊检验检疫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目前,企业因为对入境检验程序不了解,不与检验机构联系验货,私自使用进境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廊坊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我国法定检验的商品,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广大企业应避免因不了解检验检疫法规程序而出现违法行为。
《廊坊检验检疫局对一起进境逃漏检行为做出处罚》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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