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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12/21 13:30:53 浏览:501

来源时间为:2017-12-05

12月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企业发展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对我省营商环境进行规范。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针对企业、群众审批项目重复报送资料、重复排队,多头跑、多头找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

条例还在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和流程。如关于推进事项管理标准化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关于推进审批流程标准化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让群众少跑腿,条例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涉企涉民的事项尽可能网上办。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的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并及时更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多样化服务”。

逐步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

承接京津产业转移,首先要破解企业项目落地难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压缩审批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为提高项目落地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条例还规定,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推进多规合一,逐步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将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投资项目共享使用。

为减少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旨在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营造“宁静经营”的良好环境。

为杜绝政务失信对营商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提振投资信心,条例规定:“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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