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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500套以上!事关固安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些人可以申请……

发布日期:2022/7/3 15:56:18 浏览:600

,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保。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四、申请资料(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4.婚姻证明;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6.缴纳社保的证明;7.现居住情况证明(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4.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6.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五、其他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调剂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4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制定依据为规范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管理的通知》(冀保安居办函〔2022〕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二、基本概念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户型、低租金,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且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住房。三、基本要求(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电商聚集区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二)产权清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住建部门应已办结停止销售手续。(三)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四)适当规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面向环卫、公交等公益行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放宽规模要求。(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类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消防、排水、供电、安全等相关要求。(六)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七)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第二章认定管理一、项目情况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本办法发布后,对于新建类、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二、申请途径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提出项目认定申请,相关部门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线上审核,必要时可赴项目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发放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各县(市)住建部门归口管理,并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统一核发。三、认定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实行区级审核,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中,利用转化类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续办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在市级层面审核、立项、审批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和项目认定书的出具注销等工作。第三章新建项目认定流程一、新建类别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等区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认定流程(一)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5.需求调查报告;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自规、住建、审批、生态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立项(在建类项目)、选址定点、环境影响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等,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三)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等特殊需求的新建类项目可实行预审制。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联合预审,出具预审通知书,作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的依据。前期手续完成后,按上述流程完成项目认定。第四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认定流程企事业单位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商业办公用房、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和装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认定条件(一)确保安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结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规定,严守安全底线,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二)主体清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经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同意后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相关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以整栋为基本单位申请改建。(三)性质不变。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改变其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使用期间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原有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四)环保卫生达标。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选址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具备污水纳管条件。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认定流程(一)申请。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6.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材料;7.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按居住标准);8.需求调查报告;9.其他所需的材料。(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按现行标准)、消防安全(按现行标准)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第五章存量住房转化项目认定流程一、适用范围(一)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二)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三)产业园区内的存量配套宿舍、企业公寓、员工宿舍等;(四)各类人才租赁住房(公寓)、蓝领公寓、长租公寓等租赁住房;(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卫、公交、快递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配套公寓、员工宿舍等。二、认定流程(一)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5.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6.项目运营管理方案;7.其他所需的材料。(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消防安全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第六章建设流程转化类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直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新建类、改建类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按简化审批原则办理。一、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二、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和立项手续,向自规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定。三、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自规局的核定意见,按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特殊建筑消防图纸审查),改建类项目施工图审查标准按现行规范标准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四、施工许可。申请单位凭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自规部门的核定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等要件,向审批局、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监登记手续。五、建设监督。由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第七章享受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相关项目享受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的申报材料:(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意见;(三)存量房屋转化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和项目认定书统一发送市发改、财政、自规、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土地控规调整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第八章退出管理一、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报经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销项目认定书。二、产权单位申请的存量房屋改建、转化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未申请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满后继续进行保障性租赁的,产权人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认定单位申请续办项目认定,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三、非产权单位申请的改建、转化类项目,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续办项目认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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