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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丢了昆明货主索赔4万快递只赔2千

发布日期:2016/3/25 6:35:25 浏览:580

货丢了昆明索赔4万快递只赔2千律师:法院审理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合法,所以邮寄贵重物品,一定要保价。

昆明一家专做婴幼儿用品的公司(下称婴幼儿用品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向河北廊坊寄送了一件价值4万多元的品牌鞋后,货物莫名不见了。寄货公司要求赔偿,可以未保价为由,只愿赔偿500元。

昆明一家婴幼儿用品公司进了一批品牌鞋没卖完,决定将这批货通过退给位于河北廊坊一公司。

这批品牌鞋共有4箱,价值12万多元,婴幼儿用品公司找到圆通螺蛳湾分部寄送。当时,工作人员问要不要保价,婴幼儿用品公司称不用后,快递人员在写有“如果寄送物品损毁,每单赔偿最高500元”的快递栏上打了钩。

几天后,货物送到河北廊坊,但因操作失误,其中一箱货物因泡水出现损毁,收货方拒绝收货。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被拒收的这箱价值4万多元的货物被弄丢了。

为此,婴幼儿用品公司要求赔偿,但因为货物未保价,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及上所记载的赔偿条款,仅答应给予500元的赔偿。之后经协商,将赔偿额度提升到2000元。

4万元的货物只赔2000元,这让婴幼儿用品公司无法接受。协商不成,婴幼儿用品公司以邮寄的贵重物品遭损坏为由,将起诉至官渡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4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构成违约该赔偿损失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表示,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时,大多不会选择保价,一旦快件丢失或损坏,在赔偿上往往引发争议。

代晨表示,邮政服务业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服务。而所经营的业务以营利为目的,与邮政服务的业务范围、宗旨、资费标准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他认为快递业不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合同法》约束。

“根据《合同法》,本案中,婴幼儿用品公司与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期间,不慎将货物损毁、丢失,已构成违约,因此应当赔偿寄货人的损失。”

不过代晨表示:“诉讼中,消费者一般会以‘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属《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或者‘未明确提示’为由,要求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目前各大使用的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因此在审理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合法有效。”

所以,代晨提醒消费者,通过快递寄送物品时,对于较贵重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或选择服务质量较好的运输企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首席记者程浩(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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