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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兵发言

发布日期:2016/10/30 12:44:52 浏览:587

离快播案两天庭审结束过去几天了,网络各种评论意见你方唱罢我登台。

12月20日11时40分许,深圳光明新区某工业园区附近发生滑坡事故。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的不断扩大,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分量吃重。第四单元:廊坊市中..第四单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兵发言2016年10月16日作者: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兵来源:

熊老师是我的刑诉法的老师,刚才熊老师娓娓动听发言完之后,我现在没底了,不敢讲了。客观来讲,对法律援助这项制度我还是从03年到08年五年期间,对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运用比较多,了解比较多的一个时期。从08年到现在搞二审案件以后,对这项制度基本上在实践当中运用很少,所以平时关注它思考它比较少一点。

在了解到我被安排在这个单元发言以后,我就做了下面几项工作。一个就是邀请了我们中院的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一共九名同志跟我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做一个简短的回顾。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对这项制度有什么样的展望?有什么样好的建议?我征求了我同事的意见,在来之前。

第二项工作,我电话跟我们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办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交流,了解他们在2013年1月1号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在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情况怎么样,进行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又跟市检察院公诉一处、二处跟两个基层法院的公诉科有关同志,向他们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最后向我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征求了意见,了解法律援助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变革的情况。然后在做了这几项工作以后,结合他们的意见,再结合自己的一些思考来说。

整体来说,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尤其对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视,现在真是取得一个长足的发展。尤其是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从五个方面做了重大的调整以后,出现了一个非常大的变化。尤其是把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把刑事案件适用案件的范围从公诉案件扩大到自诉案件,把人员氛围从三种人扩大到五种人,这五个方面进行了变革以后,应该说法律援助制度在咱们国家呈现目前这么一个蓬勃发展的现状。这项制度现在整体来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的辩护权利,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几位同志也认为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下面这样一些问题,对这项制度提出这样一些展望。第一点就是法官提出来,我的同事还有我们基层法院的两个刑庭庭长提出来,在办理有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他们感到有下面几个比较难的地方。

第一个难的地方,让法律援助律师及时来法院阅卷难,电话通知多少次,也不能及时赶到。后来我就问他什么原因,也综合进行了分析。我们那个地方法官这个案子要指定辩护律师,然后就给这个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如果我们中院的案子,还需要向县里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函,然后再到律师事务所,然后才到律师个人,整个这个环节如果衔接不好的话,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的话,时间很长。再加上刑诉法规定,把指定辩护的律师拿到起诉书以后,15天以后才可以开庭,其他的10天以后就可以开庭,这样就严重影响我们法院的审理合理的安排,这是第一个难的问题。

第二个难的问题,在庭审当中让指定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或者进行比较有效的发问比较难,基本上不发问。

第三个难的问题,让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当中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比较难。

第四个难就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跟公诉人很难形成对抗性的辩论这么一个场面。

最后一个难,让指定辩护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辩护词比较难,往往是电话通知好几次,才能把辩护词提交上来。这个当然是我跟几个法官调查反映的情况,当然它不能整体反映法律援助律师的素质,这应该是极少数的,比较片面的,不全面的一个调研的结果。

第二个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也提出来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我们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为什么不能获得法律援助这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公检法同志都提出来,因为很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家庭条件非常困难,也请不起代理人。他们就会到公安、检察院、法院问这个问题,但恰恰这个问题目前法律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如何获得保护的问题,还有待于思考。

第三个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他们就提出来,在每个环节指定辩护律师如何对他们进行考核的问题,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咱们非指定辩护律师不用考核,人家当事人家属就盯着了,你干的不好,人家会指责你。但是指定辩护律师怎么考核的问题,从形式上面走过场,但实质上面没有达到法律援助的意义,这是大家提出来的想法。

还有一个问题,同志们都提出来,要提高法律援助律师这个门槛的问题,他们就提出要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库。你法律援助律师指定只能从这个库里面抽取,但要入这个库必须有一个门槛。大家都知道值班律师,不管是看守所的还是法院的,基本都是大学毕业的,刚刚干律师的年轻同志去值班的。像咱们在座的律师很少去值班,基本上都是这样。其实我们法官最担心的,指定辩护的案子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不是说指定辩护的案件它就比较简单,不复杂,恰恰相反,指定辩护的案子它的案情有的复杂程度比有律师辩护的案件复杂程度还要大。我们法官也特别需要法律援助的律师能够进行高水平的,能够进行有效的,介入到每个环节,向我们的法院提出非常有效的辩护意见。从个人来讲,也减轻我们法官个人的负担。

我的切身体会,我特别喜欢倾听律师的意见,哪怕开完庭以后,我也会跟他进行沟通,希望他到我的办公室进行沟通或者我打电话给他,尤其是卷宗比较多的案件,我看几遍以后,感觉到还是理不出思路的话,我就喜欢跟律师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我就希望律师能提出对我有帮助的思路。但是许多情况让人非常遗憾的是,不光是法律援助律师,不是非指定律师也很难做到这一点有的时候,非常非常遗憾。

还有一点,我想谈谈个人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下这么大的力气在搞法律援助制度这一块,它的目的是什么?还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问题,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么一个最终的落脚点。要实现这个落脚点的话,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因为是法律援助,援助这一块,国家要实现重大意义的这么一个行为,国家财政上面必须要给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我跟张青松主任以前就沟通过,原先尚权所在搞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这项活动,我就跟他谈到这个问题。你搞那么多的案件,律师的收入怎么办?不谈收入,正常的基本开支如何保证?这部分让所里面承担是不合理的,也不公平的,国家必须拿出来钱来补贴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经费。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要想有效辩护,让律师去做有效辩护,咱们都是人,客观上不太现实。

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下一步我们就要谈到援助律师如何做有效辩护的问题。就像上午那个话题一样,律师该干的活必须得干,该说的话必须说,该找的人必须找,该提取的证据必须提取,这才能做到下一步有效的辩护。律师咱们不能仅仅围绕检查机关移送过来的现有卷宗去挑毛病,应该善于发现,善于去调取、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我想收集证据权利的行使是律师发挥有效辩护的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如果这项权利不去行使的话,不去埋头苦干的话,脚踏实地的做这项工作的话,再谈有效辩护,效果不太好。卷你都看,你也看,法官也看,检察院也看,如果没有新的证据的话,很难做到有效辩护。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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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兵发言》相关参考资料:
廊坊市、廊坊市纳丹堡、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廊坊市公安局长、廊坊市优卡特电子、廊坊市天气、廊坊市明珠商业、廊坊市百年建筑、廊坊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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