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1-24
今年1月1日起,廊坊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马上就要来临,作为廊坊市民,这些事情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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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地方禁燃禁放
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这些您也要记得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购买烟花爆竹要实名
依照《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今后,个人购买烟花爆竹需出示身份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违反禁令的后果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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