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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廊坊公租房申请最新消息来了!

发布日期:2020/11/21 18:52:13 浏览:1259

来源时间为:2020-11-05

近日,不少微友留言询问

廊坊公租房申请什么时候开始

申请条件是什么

住建局回复了

由于政策调整

今年的公租房申请预计12月份启动

住建局回复:公租房预计12月启动

问题描述:请问:2020年度没有廉租房的申请公告嘛?以前年度已申请的,是否可告知现在的进度?经咨询居委会,转告咨询房管,电话一直无法打通。

留言时间:2020-10-30

答复内容:由于今年政策调整,预计2020年12月份启动今年的公租房申请,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都会在廊坊市政府网里面的社会公示发布,具体查询哪年度申请的进度详情请拔打电话2236978咨询。

答复时间:2020-10-30

所在部门: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事务中心

申请时间大致确定

申请条件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今年4月,廊坊住建局发布公租房管理办法

一起来看申请要求~

廊坊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财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本条的家庭是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实物住房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实物住房通过电脑公开摇号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10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6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7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2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4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2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

四)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2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减免。

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标准,租金减免比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申请家庭支付能力及上级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备案工作、房源运营维护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准入配租管理、使用复核退出管理、房产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保障申请、分配、退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建部门申请上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市住建部门核算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拨付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中央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与市住建部门共同负责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转征、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管理、配建相关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以及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发放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认定工作。其中,车管所负责申请家庭车辆核查工作,流管办负责居住证核查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减免、申请家庭相关缴税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工商注册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公积金缴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人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大病认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申请家庭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认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残疾等级认定工作。

广阳、安次区政法委、廊坊开发区维稳办负责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工作。

国家统计局廊坊调查队负责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年度申请审核、年度复核、日常保障家庭情况变更、退出等工作,协助做好住房分配、清退、补贴发放、信访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

第九条市政府组织市住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依法组织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出让方式供地,还可以采用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设计要求中注明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将配建比例、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具体建设比例、产权归属、租售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做到户型合理,节能环保,符合质量安全等规范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建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参照国家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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