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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最新发布!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发布日期:2022/8/8 20:33:13 浏览:434

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三)提升消防行政审批效率。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告知承诺项目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承诺失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强化并联审批。投资建设项目分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没有前后时序关系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自行作出审批决定;有前后时序关系的,各部门同时开始办理,后序部门受理后先行模拟审查,并根据前序审批决定和部门职责作出本部门审批决定;各部门审批过程中需要共同研究的,由阶段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五)细化联合验收。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消防验收和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并限时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其他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料,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牵头部门汇总各有关部门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应急、国安、公安部门的安全设施、国家安全、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等验收内容与专项验收事项并联办理;对房地产类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教育、文广旅、民政、环卫等部门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进行协调推进,同步完成建设后组织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将联合验收意见书及联合测绘报告等材料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及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对涉及水、电、气、暖、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的项目实行竣工告知,将联合验收受理信息推送至市政公用服务相关单位,市政公用服务相关单位主动提供服务,在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六)统一规范标准化审批文本。动态维护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图、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技术性审查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分级审批权限、申请材料等要素,将办理步骤细化为流程图表,标注清楚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事项,让市场主体“一眼清”“看得懂”,分阶段编制审查要点和办事指南,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按标准化要求不断完善审批流程,根据项目类别、投资类型、资金规模等,量身打造主题式审批流程,围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分类确定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审批材料,在审批系统中设置相关应用场景进行“定制审批”,进一步简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聚焦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关键事项,开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大纲工作试点,让市场主体提前全面准确了解审批标准和程序,削减审批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

(七)简化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审批流程。精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和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政府投资类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办理可研报告审批或概算审核时,不再要求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单位作出不增加新增用地的相关说明和真实性承诺。无需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对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对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八)简化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厂房(仓库)类项目审批流程。此类项目在前期策划阶段确定建设条件取得土地的基础上,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项目—工业产业及其他备案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22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小型建筑项目—小于2万平方米仓储、厂房、研发楼建设项目可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合并办理,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九)简化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此类项目在土地挂牌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定,并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条件一并纳入出让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审批阶段调整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3个阶段,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3个事项并联审批,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

(十)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流程。对功能单一、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普通仓库、厂房项目,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审议委员会审议,在前期策划阶段确定建设条件取得土地的基础上,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即可,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取得审查合格书。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一)探索“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2022〕3号),对我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类项目,依申请实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规范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

(一)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和技术性审查事项清单。建立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动态管理并公布《廊坊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廊坊市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凡无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事项一律取消,对专家评估评审等纳入特殊环节的技术性审查事项,探索规范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实行“多评合一”。在政府投资项目批复立项阶段,实行可研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中受理、同时审查、集中评估、一次告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审批部门受理。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实行项目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审查集中受理、同时审查、集中评估、一次告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三)推行“多测合一”。将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放线测量、规划核实竣工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业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统一管理、测绘过程统一规范、测绘数据统一标准、成果共享。建立“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成果自动推送,与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审批效率。在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覆盖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分阶段整合。技术成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实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推广中介服务超市应用。推动完善河北省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技术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各业务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应用平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信用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一)强化“一站式”联办审批服务。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只到一窗”为目标,推动项目建设涉及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申报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统一受理,杜绝各部门线下受理现象,实现一站一门统一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二)细化“一张表单”申报材料。对供地、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制作统一的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目录,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申报材料及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高效流转、实时共享,审批全过程自动留痕。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项目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对现行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凡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审查等事项和相关材料一律取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资金收缴信息建立政府部门内部推送机制,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凭证。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材料或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多形式、多渠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一次性送达该审批阶段出具的所有审批结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四)深化区域评估改革。拓展实行评估区域覆盖面,针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组织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全面开展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点、技术导则等文件出台后组织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全面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加强评估成果应用,明晰具体项目使用区域评估成果分类替代、简化、优化审批、评估事项的要求和内容,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开展项目审批服务,进一步减免审批、评价评估事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市水利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持续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应核查其信用记录。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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