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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微信借走万元不还法院审理限期归还

发布日期:2016/3/12 8:33:48 浏览:511

10月15日,天水秦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通过微信借款案的最终判决:因债权人提交支付宝借款截图等重要证据获采信,法院判决债务人还钱。

天水秦安县的王某和河北永清的张某于2012年同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家具公司打工时认识,后王某离开公司,但仍与张某保持联系。2015年3月,张某通过微信与王某联系,称其因开厂急需周转资金,让王某想办法给其借钱应急。王某考虑后认为双方关系一直不错,就通过支付宝为对方转账1万元。2015年3月下旬,王某通过微信和张某联系,因自己急需用钱,就要求张某按约定归还借款。张某答应一两天之内归还但后来一直未归还,最后连电话也接不通了。2015年5月,王某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和诉讼期间相关费用。

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协商借款时的微信记录及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借款的网页截图打印件这一证据,结合承办法官调查被告张某父亲后的实际情况,即张父承认存在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法院判定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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