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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套以上!《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日期:2022/7/3 15:56:10 浏览:554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2.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政支持政策

1.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调动市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优惠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税费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二是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闲置住房)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三是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加大债券支持。按照有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二是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三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四是鼓励支持有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对符合条件并已迁入户籍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五、简化审批流程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由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安次区、广阳区、廊坊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联审意见后,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

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设置认定年限,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重新认定。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的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行政审批、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和广阳区人民政府、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参照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要打通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通道,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统筹兼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城镇“双困”家庭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剩余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开展检查督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监测评价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进行约谈、督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严肃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3.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4.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1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房欣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储宝松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谭福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王永来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振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调研员

王进忠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启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一级调研员

马今爆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

路兴广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级调研员

王东红市民政局副局长

孟实市生态环境局一级调研员

江燕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玉艾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郭宁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敬东建行廊坊分行副行长

魏连成广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郭峰安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丁勇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郝克耕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副主任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苏振东同志兼任。

附件2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召集人,副组长为任副召集人。日常工作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廊坊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组织对市内各类社会机构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住房进行建设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调、督导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负责研究和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型、套型面积等具体建设要求进行审查。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水电气暖价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各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指导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并按程序拨付;负责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负责梳理全市土地闲置情况。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优化各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落实各方联合验收。

(六)市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工作。

(八)建行廊坊分行: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指导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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