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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套以上!《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日期:2022/7/3 15:56:10 浏览:555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配套宿舍、企业公寓、员工宿舍等;

(四)各类人才租赁住房(公寓)、蓝领公寓、长租公寓等租赁住房;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卫、公交、快递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配套公寓、员工宿舍等。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5.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6.项目运营管理方案;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消防安全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六章建设流程

转化类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直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新建类、改建类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按简化审批原则办理。

一、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和立项手续,向自规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定。

三、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自规局的核定意见,按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特殊建筑消防图纸审查),改建类项目施工图审查标准按现行规范标准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许可。申请单位凭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自规部门的核定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等要件,向审批局、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监登记手续。

五、建设监督。由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章享受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相关项目享受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的申报材料:

(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意见;

(三)存量房屋转化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和项目认定书统一发送市发改、财政、自规、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土地控规调整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第八章退出管理

一、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报经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销项目认定书。

二、产权单位申请的存量房屋改建、转化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未申请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满后继续进行保障性租赁的,产权人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认定单位申请续办项目认定,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三、非产权单位申请的改建、转化类项目,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续办项目认定,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规划调整、征收拆迁等各种因素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过土地优惠支持政策的项目,应按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后再申请退出。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按“退进平衡”原则实行退出管理。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保租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检查,重点监督项目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经审核后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六、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终止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管理以及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保障对象。其余县(市)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来源: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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