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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套以上!《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日期:2022/7/3 15:56:10 浏览:553

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工作。

(九)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廊坊)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年度计划、建设方案申报及房源筹集工作,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各类社会主体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筛选、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建设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

(十)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

其余县(市)人民政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附件3

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有效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其他县(市)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二、保障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形式,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才、技术工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配租。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非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产权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租金可自行确定。有剩余住房的交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排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租金按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

三、申请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年满18周岁;

2.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或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由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年满18周岁;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保。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四、申请资料

(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证明;

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6.缴纳社保的证明;

7.现居住情况证明(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4.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6.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调剂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管理的通知》(冀保安居办函〔2022〕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概念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户型、低租金,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且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住房。

三、基本要求

(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电商聚集区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产权清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住建部门应已办结停止销售手续。

(三)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四)适当规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面向环卫、公交等公益行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类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消防、排水、供电、安全等相关要求。

(六)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七)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认定管理

一、项目情况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本办法发布后,对于新建类、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二、申请途径

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提出项目认定申请,相关部门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线上审核,必要时可赴项目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发放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各县(市)住建部门归口管理,并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统一核发。

三、认定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实行区级审核,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中,利用转化类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续办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在市级层面审核、立项、审批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和项目认定书的出具注销等工作。

第三章新建项目认定流程

一、新建类别

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等区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5.需求调查报告;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自规、住建、审批、生态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立项(在建类项目)、选址定点、环境影响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等,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等特殊需求的新建类项目可实行预审制。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联合预审,出具预审通知书,作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的依据。前期手续完成后,按上述流程完成项目认定。

第四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认定流程

企事业单位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商业办公用房、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和装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认定条件

(一)确保安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结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规定,严守安全底线,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

(二)主体清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经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同意后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相关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以整栋为基本单位申请改建。

(三)性质不变。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改变其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使用期间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原有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四)环保卫生达标。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选址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具备污水纳管条件。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6.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材料;7.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按居住标准);8.需求调查报告;9.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按现行标准)、消防安全(按现行标准)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五章存量住房转化项目认定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

(二)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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