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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23/4/24 17:10:28 浏览:329

兴华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中能够遵循相关职业准则,客观、真实的反应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相关职业准则,客观、真实的反应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相关职业准则,客观、真实的反应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49证券简称:廊坊发展公告编号:临2023-013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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