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廊坊 > 下设单位 > 正文

廊坊中院行政判决不明示依据让老百姓很迷惑

发布日期:2017/2/5 23:36:40 浏览:446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场行政诉讼、一个简单的宅基地纠纷案,前前后后折腾了四年,河北省廊坊市和固安县两级法院轮番判决后还是存在很大问题: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允许买卖,固安县土地管理部门却给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颁发了新的土地证;判决书中称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依据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然而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得到的回复却是宅基地变更登记应适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相关规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为什么总让人感到云里雾里?

乱象

宅基地可以买卖,单方可以变更土地证,且新证面积“增肥”近一倍

2006年,河北省固安县李家场村村民张某与同村的肖某进行了一笔交易,将自己及其儿子名下的两处宅基地“卖”给肖某。但是,除了交付的180万元房款外,肖某迟迟没有兑现其他承诺。

张某到县土地管理部门查阅档案,吃惊地发现在宅基地档案登记表中,自己的名字竟被直接划掉,改成了肖某,而其他地籍登记却没有任何改动。

原来肖某通过熟人,带着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两件土地证(71号和74号)、收款收据等材料,在张某不知情、土地管理部门未核实的情况下,悄悄办理了土地证的权属变更,并且拿到了新的土地证。新旧土地证的证号完全相同。

“我从来没有签过这个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很肯定地说。

更离奇的是原来71号土地证上登记的7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在肖某的新证上却变成了1296.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6条第3款中也规定:“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河北省固安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什么给肖某颁发宅基地“转让”和“增肥”的新证?

判决

官司折腾好几遭,最终还是政府部门胜诉

“土地管理部门怎么能在土地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并且对肖某提供的协议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作出土地证变更呢?”带着这样的质疑,张某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张某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1年1月10日,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肖某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肖某按协议于当日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原告将自己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买方肖某。被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三人递交的土地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后,依照《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了变更登记。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10日向肖某颁发了第7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张某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廊坊中院)。2011年12月20日,廊坊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裁定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发回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就这样,该案重新回到固安县人民法院。但是直至廊坊中院裁定作出一年半以后,也就是2014年7月24日,固安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后还是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这是让张某感觉最无力的时候:县法院、市法院来回折腾好几遭,判决又重回起点。

对比固安县人民法院的两份行政判决书,除了将“被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第三人(肖某)递交的土地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后,依照《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了变更登记”改为“被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共同到场并收到第三人递交的土地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外,其他内容一模一样。

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再次上诉。这次,廊坊中院没有再将案件发回重审,廊坊中院认为,固安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变更登记,为肖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

审理

会议室庭审“很任性”,判决依据令人费解

面对固安法院的前后两份基本一致的判决,廊坊中院先是以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后又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无误,维持原判。既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当初为何要发回重审呢?180度转变的诉讼结果让人费解,但联想到诉讼之中的种种情形,得到这样判决结果似乎也可以理解。

2014年7月8日,即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当天,记者曾经在旁听席目睹了这场“漫不经心”的庭审。

当时由于固安县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庭正在装修,所以开庭的地点被临时安排在法院的一间小会议室中进行。在开庭过程中,记者观察到,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里公然抽起了烟,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建辉则随意地打着电话并不时低头发送短信,完全感受不到两位当事人对法庭应该有的尊重态度。

在审判席上的审判员也一直旁若无人地摆弄着自己的手机,似乎并不关心庭审的内容。更令人瞠目的是,在审理过程中,作为法庭的“灵魂”人物——审判长,也拿出手机离开审判席打起了电话。

种种“乱象”使整个庭审过程显得既不正规也不严肃。这样的法庭如何谈得上“权威”二字呢?能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吗?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唯有在“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能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肖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以上3个条件呢?虽然固安县法院和廊坊中院判决书均表示,依照《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固安县土地管理部门为肖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无论是固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还是固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不明示固安县人民政府到底依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哪一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行政决定怎么能让行政相对人信服呢?这样的法院判决怎么能做到案结事了呢?

记者第一次前往河北固安采访时,固安县土地管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就曾一语中的地指出:“农村宅基地根本就不允许买卖,就更提不上土地证的变更了。”

记者就此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发函给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咨询。2015年3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给本报发来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回答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适用《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在2008年之前,无相关行政规定。如果是农村宅基地转让的,发生在2006年的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应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文件〔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而《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并不适用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

该答复明确了河北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而廊坊和固安两级法院为什么“舍近求远”非要适用《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呢?答案不说自明。

法制文萃报深度报道组

(原标题:廊坊中院行政判决不明示依据让老百姓很迷惑)

《廊坊中院行政判决不明示依据让老百姓很迷惑》相关参考资料:
海南 中院、河北 廊坊、廊坊 固安、廊坊银行、廊坊发展、廊坊 公安、廊坊 交警、廊坊 城管、廊坊 警察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