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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3/14 16:36:34 浏览:368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变更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后,公司将对22,155,991股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拟注销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3。公司认为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变更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变更事项经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上述事项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0681证券简称:百川能源公告编号:2023-012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三次回购股份方案中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63,010,801股变更为1,340,854,81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63,010,801元变更为人民币1,340,854,81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并结合变更注册资本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0681证券简称:百川能源公告编号:2023-013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27日15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丽泽平安金融中心A座2301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1、13、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8、10-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第7项议案回避股东为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韩啸、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和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8项议案回避股东为马福有。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3月24日下午17:00前。

(二)会议登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丽泽平安金融中心A座2301。

(三)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凭身份证明、有效资格证明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信息(如证券账户卡)出席。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除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效证件于2023年3月24日下午17:00之前到本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3月24日下午17:00之前传真或送达至公司,且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出席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丽泽平安金融中心A座2301

联系人:许健

联系电话:010-85670030

电子信箱:baichuandsh@163。com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81证券简称:百川能源公告编号:2023-014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前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以下简称“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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