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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邮区中心生产楼热辐射采暖设备维护维修保养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发布日期:2023/6/12 19:34:01 浏览:197

单一来源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谈判阶段的规定,按单一来源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性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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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性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pdf格式及Word格式)1份,U盘需单独密封,封面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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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8日14:30(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22年10月28日14: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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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及地点

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永兴路北孔雀城香溪园小区)

开标地点: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永兴路北孔雀城香溪园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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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签订一年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

一、谈判须知

1.1、总则

1.1.1、适用范围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适用于本单一来源谈判中所述相关服务的单一来源谈判采购。

1.1.2、定义

(1)“采购人”是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2)“供应商”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单一来源文件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1.2、商务要求

1.2.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能力并通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允许参加谈判,且符合本单一来源文件要求的单位为合格的供应商。

1.2.2、供应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1.3、响应性文件编制及要求

1.3.1、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应当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

1.3.2、响应性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胶装有效),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3.2.1、封面。

1.3.2.2、谈判申请及声明(格式)。

1.3.2.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拟提供服务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详细的清单、验收标准、技术资料,以及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如果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有偏差,必须详细说明。

1.3.2.4、报价部分。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报出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各项报价应包括拟提供所有服务的全部费用。

1.4、响应性文件递交

1.4.1、递交响应性文件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递交响应性文件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响应性文件应于谈判采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性文件,代理机构将拒收。

1.4.2、响应性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供应商未按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性文件,视为实质上未响应响应性文件的谈判,按无效谈判处理。

1.4.3、响应性文件应装入封袋,封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等。

1.4.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现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参加开标现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均须由供应商在验证现场单独出示,不能以响应性文件中封存的原件代替。未能出示证件及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

1.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修改

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公告,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1.6、响应性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1.7、谈判

1.7.1、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依法由相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三人组成。

1.7.2、谈判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应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1.7.3、实质性响应审查:谈判小组依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4、谈判程序:

(1)谈判小组按照递交响应性文件应就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市场价格、服务期等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经过商务谈判一时不能达成谈判目标时,应暂停谈判,谈判小组分析具体原因,然后再择时进行下一轮谈判。必要时,进行多轮谈判。

(2)谈判小组经过谈判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与供应商成交。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谈判小组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7.5、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1.8、付款方式:详见须知前附表。

1.9、签订合同

1.9.1、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

1.9.2、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3、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0、质疑和投诉

1.10.1、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10.2、招标人接受供应商依法提出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询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10.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

1.10.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1.10.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注意事项:供应商质疑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其中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缴纳社保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将其完善后重新递交,但重新递交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1.11、其它

1.11.1、参加谈判活动的各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否则取消其谈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维护采购人和谈判供应商双方利益,欢迎参加谈判活动人员对谈判工作进行监督。

1.11.2、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解释权属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3、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在未领取《成交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为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4、中小企业的认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1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条件(详见财库[2017]141号)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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