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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邮区中心生产楼热辐射采暖设备维护维修保养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发布日期:2023/6/12 19:34:01 浏览:195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双方涉密信息包括:可能获取或知悉的来源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三)双方涉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六)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七)涉密信息资料数据提供时,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清单。合作结束后,任一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对方要求方式销毁。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八)任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

(九)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任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第十条反商业贿赂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是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双方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或口头协议、备忘录和理解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

(五)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和履行。

(六)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七)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年月日订立于甲方住所地。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

2.热辐射采暖设备配件报价单

(以下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

(设备维保)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基于双方订立的外包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安全体系

1.1甲方应当将外包服务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1.2乙方承诺自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资格/条件,应当根据所提供的外包服务类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寄递安全、通信与信息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资金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企业内部所有组织、岗位、环节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3乙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条安全义务

2.1根据所提供的外包服务类型,乙方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寄递安全、通信与信息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资金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乙方及其员工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盗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作业过程中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损毁。

(3)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收寄验视制度,依照规定对收寄的物品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邮件加盖/使用收寄验视章、安检戳记/章或安检标识;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收寄的邮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乙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与协议用户订立安全协议,并将协议用户名单和安全协议报送于甲方以及依照规定报送于政府主管部门。

(4)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实名收寄制度,要求寄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查验和登记,乙方应依照国家规定将实名收寄信息进行收集、录入并报送于甲方以及依照规定报送于政府主管部门。

(5)乙方应当依照规定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员工对邮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加盖/使用收寄验视章、安检戳记/章或安检标识;乙方负责邮件安检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背景审查,安检作业时安检人员不得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乙方应当将安检环节嵌入作业流程,对受设备布局、路由规划、流程工序等因素影响的安检作业进行优化调整,实现装卸、安检、分拣、运输无缝衔接;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应检必检的邮件,必须全面过机安检;对协议用户邮件实行抽样等特定方式过机安检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安检档案,明确被检邮件信息。

(6)乙方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建立用户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保障提供外包服务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7)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乙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乙方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正常运行要求,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并已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岗前培训与常态化培训。

(9)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严格履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义务。

(10)乙方应当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安全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指南、规范。

(11)乙方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外包服务所涉及的资金安全,不发生贪污、挪用和侵占案件。

(12)应当严格执行生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提供外包服务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固体废物、大气(扬尘)、噪声、水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乙方提供的邮件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绿色环保要求;邮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发泡聚苯乙烯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作为填充材料;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不得使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特定物质超标的劣质包装袋;乙方应当书面告知寄件人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

第3条安全保障

3.1甲方对乙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外部支撑工作。

3.2乙方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依法向员工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3乙方应当依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配备和维护各类安全设备,保障消防、监控、网络安全设备等正常运行,处理场所封闭管理,符合《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等有关规定。

3.4乙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乙方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员、邮件安全,同时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

3.5乙方应当自行购买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场所、设备设施、邮件和人员保险在内的足额保险并且承担相应成本,无论乙方是否购买保险,乙方在外包服务过程中发生导致自身、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4条安全检查

4.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寄递安全、通信与信息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资金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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