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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9/29 15:27:57 浏览:1344

投票表决,则以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为有效意见,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③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服务密码可在申报五分钟后即可成功激活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股东,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数字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新、冻结、解冻、解锁、注销等相关业务。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下午3:00至2016年10月1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投票规则

(一)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

邮政编码:065001;

联系电话:0316-5909688;

传真:0316-5908567;

联系人:张星星。

2.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通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指示:

1、审议《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3、审议《关于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4、审议《关于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5、审议《关于为徐州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是否

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日期:二Ο一六年月日

回执

截至2016年9月30日,我单位(个人)持有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拟参加公司2016年度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146证券简称:荣盛发展公告编号:临2016-10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5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投资中冀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中冀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投资中冀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6亿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6。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8月10日,中冀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石家庄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核准中冀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投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A座2201室。

二、2016年9月2日,中冀投资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由耿建明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及发展规划的议案》等十九项议案。

三、2016年9月2日,中冀投资组织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议案》、《关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举行公司揭牌仪式的议案》等十一项议案。

四、2016年9月26日,中冀投资在石家庄太行国宾馆举行以“聚冀商之力绘产融宏图”为主题的揭牌仪式活动,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河北省金融办领导、石家庄市领导及多家金融机构领导出席了本次活动,明确了将中冀投资打造成河北省民营产业投资平台和金融控股平台的目标。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46证券简称:荣盛发展公告编号:临2016-110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中国(以下简称“中国”)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

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答复问题。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见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46证券简称:荣盛发展公告编号:临2016-111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30号)中提及的“请申请人结合董事被通报批评等事项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要求,本公司现就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2015年8月11日,公司董事、副总裁鲍丽洁因个人疏忽,在2015年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2015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对鲍丽洁出具了编号为“【2015】7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15年9月22日,深交所发布了对鲍丽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30号),公司已就该事项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其中,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自查公告已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披露。

针对上述通报批评处分的事项,鲍丽洁已于2015年8月24日回复交易所,说明该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委托人误操作所致,并对该误操作导致的卖出行为特别致歉。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已就上述情况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四)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根据上述规定,鲍丽洁受到的上述处分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构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此外,公司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窗口期的股份交易行为有明确的报备制度,针对上述处分事项,公司一方面已对鲍丽洁进行内部约谈和教育,另一方面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交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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