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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7/18 5:09:35 浏览:4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10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121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拟签订合作开发分布式光伏能源战略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1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证券代码:600340编号:临2013-121

华夏幸福关于下属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和比例:

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拟向其全资子公司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泰土”)增资149,500万元,其中79,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京御地产对廊坊泰土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京御地产拟向其全资子公司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市幸福基业”)增加注册资本金6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京御地产对廊坊市幸福基业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京御地产拟向廊坊泰土增资149,500万元,其中79,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廊坊泰土的注册资本将由500万元增加至80,000万元,京御地产对廊坊泰土的持股比例仍为100%,该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京御地产拟向廊坊市幸福基业增加注册资本金6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廊坊市幸福基业的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增加至70,000万元,京御地产对廊坊市幸福基业的持股比例仍为100%,该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3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

(三)审批程序:上述增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1日;

注册地址: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0001-24丘19幢A6007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房屋租赁;

截止2013年6月30日,廊坊泰土的总资产为1,555,719,404.17元,净资产为4,901,435.26元,201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110,550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廊坊泰土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为公司下设的全资二级子公司)。

2.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8月19日;

注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第五大街西侧商业街坊HB107;

法定代表人:孟惊;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资质经营),房屋租赁;

截止2013年6月30日,廊坊市幸福基业的总资产为691,847,565.76元,净资产为47,479,677.76元,201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31,485.79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廊坊市幸福基业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为公司下设的全资二级子公司)。

三、对外投资详细情况

(一)本次增资的目的

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长期发展规划,拟进行本次增资。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京御地产计划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向廊坊泰土增资149,500万元,其中79,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京御地产计划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向廊坊市幸福基业增加注册资本金65,000万元。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实施将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状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证券代码:600340编号:临2013-122

关于下属子公司拟签订合作开发

分布式光伏能源战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下属的全资三级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及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本着“真诚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拟共同签署《合作开发分布式光伏能源战略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各方

甲方: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

(二)合作内容

甲方是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派出机构,经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授权对大厂潮白河工业区实施管理。乙方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其与大厂县政府合作,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新型区域开发模式,负责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软环境建设、招商引资、产业服务和园区综合管理。丙方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在华北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发电、煤炭、煤化工等多个能源产业特别是在清洁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先进经营理念。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均同意丙方在大厂潮白河工业区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丙方计划在区域内投资人民币约60亿元。在此合作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更多更好的项目继续加大合作范围和力度。

(三)项目概况

1.名称:潮白河工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

2.规模:总规模约600MW,首期60MW(以设计装机容量为准)

3.地点: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4.项目实施进度安排:(1)进场收资调研、商务协商约30天。(2)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项目核准手续约180天。(3)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约60天。(4)项目施工约180天。(5)项目投产,并网运行。

(四)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法享有丙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财政税收。

2)甲方依据现行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开展工作的相关便利;提供相关必要的资料、各类鼓励和税费减免政策。

3)甲方支持和帮助丙方将该项目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向河北省和国家进行申报,落实国家补贴政策和当地自有财政资金支持。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支持分布式光伏产业政策,协调辖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丙方所发电量;协调项目在施工、运营、设备检修、日常维护等需政府解决的相关问题。

5)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需要的劳动用工人员优先从甲方所在地聘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区域内自有屋顶给丙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建电站发电销售额的3%作为其提供屋顶及其它服务的收益,其收益每年结算一次。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涉及丙方设计施工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3)乙方在确认丙方(及项目公司)施工设计完成后,15日内完成评估,30日内向丙方提供相关建筑、厂房的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同时为丙方提供必要施工条件,保证丙方在园区内能够正常施工,并为丙方建成的光伏电站运营及日常设备检修、维护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但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本协议乙方相关区域开发条件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期满后提供评估报告。

2)丙方对评估认定具备开发价值的地域进行项目的投资开发工作,并定期向甲方、乙方抄报项目进展情况。

3)丙方项目公司负责上述工作的所有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和项目管理。所建电站按照国家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相关政策规定将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所发电量就地消纳。

4)丙方承诺在项目取得有效批复(河北省发改委核准)后一个月内在大厂潮白河工业区注册项目公司,依法纳税,聘用当地合格人才。

(五)其他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两方承诺终止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同时未经丙方许可不得与任何其他方就上述合作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冲突的协议。

3.丙方成立项目公司时,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

二、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协议是公司对产业促进创新战略的坚决贯彻,也是公司把握未来分布式能源发展趋势,最大化发挥产业新城潜在收益的战略实践,能够为公司后续开展更多分布式能源合作起到示范效应。该协议的签署为各方后续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具体合作实施进度和内容均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协议各方沟通并进一步签署具体合作协议予以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进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合作开发分布式光伏能源战略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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