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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一男子背着妻子,给情人170余万!

发布日期:2021/3/16 9:37:23 浏览:334

廊坊一男子背着妻子,给情人170余万!

廊坊香河一男子背着妻子给情人买房买车转账170余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认定无效;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邢某,女,汉族,住香河县某小区。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香河县某小区,系邢某前夫。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香河县某小区。

原告邢某(女)诉称,与被告赵某(男)原为夫妻关系。1996年,双方结婚。2017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8月后,得知被告赵某与李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近3年婚外情。李某多次向被告赵某索要钱款用于购房、购车、日常花销等用途。被告赵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李某转账1753158.17元,而转账钱款是双方共有财产。后李某返还赵某750000元,剩余1003158.17元没有返还。两被告之间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及处分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于法律及道德,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赵某赠与被告李某1753158.17元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返还1003158.17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2017年8月,被告赵某由于对被告李某实施强奸行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办理,被告赵某被采取强制措施。赵某申请取保候审后,伙同原告起诉李某,充分说明整个案件是被告赵某主导的报复李某控告其强奸犯罪行为。二、原告陈述不是事实。李某未向被告赵某索要钱款,被告赵某未无偿赠与李某钱款。被告赵某通过银行卡给付李某钱款是被告赵某与李某一起共同生活的费用,有部分钱款由李某取现交付给赵某。两人因恋爱关系共同生活,赵某给付李某钱款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被告赵某直接将生活开支费用转到李某卡里,由李某取出用于生活开支,如日常生活费、旅游等。自2015年8月起,李某与被告赵某同居期间打胎4次,所需费用是赵某通过银行转帐给付。上述情况可从被告赵某给李某转款次数和金额得出。赵某转给李某钱款并不是一两次,而是多次频繁,但金额都不多,多是10000元或3000元、2000元,不符合无偿赠与的特征。由于与被告赵某是恋爱关系,且共同生活,赵某需要现金时,取出大额现金直接交付给赵某,在交付钱款时未让赵某打收条。现被告提供银行打款记录主张是赠与,不符合事实。三、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认可已经返还给被告赵某750000元,这就充分说明李某并不是无偿取得,是不需要返还的,原告以赠与合同为案由与本案事实不符。四、原告已与被告赵某离婚,已就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原告无权就被告赵某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主张权利。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赵某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最多只能主张一半财产权利,无权就赵某的一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返还10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辩称,同意原告邢某诉讼请求,对陈述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同意将转账给李某的全部钱款退还给原告。

【审判】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8月,被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自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止(该期间为被告赵某与原告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在原告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李某转款共计1821701元(包括买房、买车)。在上述期间,李某向赵某转款750000元。2017年5月,双方结束情人关系。被告赵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决确认被告赵某赠与被告李某1753158.17元行为无效,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邢某1003158.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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