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巨人计划”团队 ;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高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40平方米左右。
(四)市管优秀专家;教育、文化、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20平方米左右。
(五)副高职称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00平方米左右。
(六)硕士。安居面积标准90平方米左右。
(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安居面积标准60平方米左右。
其中第(一)为A类人才,第(二)、(三)为B类人才,第(四)、(五)为C类人才,第(六)、(七)为D类人才。
第五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确定。
根据人才所属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执行以下标准:
(一)A类人才在秦工作、生活期间可免费使用人才公寓,租金由政府负担。
(二)B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三)C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3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
(四)D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4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0。
上述四类专家人才原则上应租住由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特殊需要的,经本人申请,研究同意后,也可在工作单位周边就近租住,租金补贴标准比照公租房租金进行补贴。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
第三章租售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人才需求、资格审核基础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配、管理。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人才申请租赁型(或产权型)人公寓,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才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或《市人才公寓购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秦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在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或购买)的证明及上述材料的初审意见。
(二)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或《人才公寓购买通知书》。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入住或购买人选确定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七天。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签约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在秦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后,与其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七条申购人才公寓,A类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人才所在单位需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商解决。其他各类人才,需在连续工作3年以上,按照第六条(一)、(二)、(三)、(四)程序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购买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购房手续。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购买人以保障房政策价格出资购买,市场价格中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发放《不动产权证》之前,进行“人才公寓”备案,包括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以上10年以内上市交易,需先按照购房时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
第八条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九条本市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人才公寓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完成后,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人才公寓租赁或产权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相关费用由租赁或产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申请续租的;
(二)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二条租赁人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租赁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退房协议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租赁人签订《退房协议书》,并开具《退房通知书》送达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退出房屋。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退房通知书》后,通知租赁人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退出手续并结算各项费用,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在租赁期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住房: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所在单位已解决住房或个人已购买自住商品房,未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的;
(五)调离我市(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六)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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