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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布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些人都可以申请

发布日期:2020/7/25 0:58:23 浏览:1190

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市区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

5、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7、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廊坊市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广阳、安次区),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二十五条在第二十四条的申请条件中: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当年达到26周岁的单身家庭。

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请保障,配偶需为非中心城区户籍,未婚子女需为非中心城区户籍或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新就业职工及个人申请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对待。

二)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

四)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属无自有住房。商业门店、写字楼等其他房产视同为自有住房。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五)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在中心城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及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因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转让房产并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三)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市区房产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市区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第二十七条收入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等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承诺书;

4、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现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市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7、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要提供经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单身承诺书;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广阳、安次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现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

8、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10、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子女为广阳、安次中心城区以外乡镇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1、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的还应提供配偶及子女的收入证明;

12、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当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本市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退役证,优抚证或者相关证明,本市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及受理

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居委会(乡、镇政府)。居委会(乡、镇政府)对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居委会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非企业的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由申请人填写完整。

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在担保书上加盖公章后,将填写完整、汇总齐全的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二)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负责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的核验工作。在提出意见前,要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建、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公积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收入、财产、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四)备案及抽查

区住建部门将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名单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住建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抽查。

五)分配及补贴发放

轮候对象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租摇号。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部门统计发放名单及测算金额报政府审批后,市财政部门负责拨款,市住建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十条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第六章配租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统一装修,以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对需要进行装修的房源,由市住建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装修公司、监理公司。装修公司应当按相关施工规范,组织装修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公司按规定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患重大疾病、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优先配租政策的可以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实物住房配租顺序为优先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摇号结果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已配租住房的轮候家庭,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主动放弃配租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自分配入住或者放弃配租住房下月起停发补贴。

第三十五条未配租住房的轮候家庭,待有可分配房源时再进行分配。如轮候家庭主动放弃轮候资格或者未按规定时间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未配租住房的,自取得保障资格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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