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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9):修订《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2/4/27 0:38:04 浏览:686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应当对临时提案

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进行审核。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召集人应当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删除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

决议决定的,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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