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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9):修订《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2/4/27 0:38:04 浏览:685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删除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七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

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八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

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删除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可行使总经

理的部分职权。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第三节监事会决议删除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选定的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零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选

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

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

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

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本议案须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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