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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22/6/24 19:21:05 浏览:117

来源时间为:2022-06-21

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编号:2022-05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本次担保对象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和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显示”)、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8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显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2年6月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2.5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公司对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维信诺显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维信诺显示的担保余额为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维信诺显示的担保余额为2.5亿元(其中占用2022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5亿元),本次担保后维信诺显示2022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5.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9XM208M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40号楼北侧第二层(科技大道北侧,规划三路西侧)

5.法定代表人:张齐

6.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03月30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承办展览展示;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维信诺显示为公司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授信额度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业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第二条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1、贷款额度壹亿伍仟万元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2、贸易融资额度壹亿元整。

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以下方式使用相应额度:

(1)循环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贸易融资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一次性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第二条约定的授信业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书面通知甲方。

2、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第四条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

第五条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六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维信诺显示为公司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虽然维信诺显示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43,474.11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8.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0,301.84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89,对子公司担保为793,172.2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编号:2022-05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

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和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云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经审核,税务机关准予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人民币573,628,720.79元、100,899,450.19元。固安云谷和霸州云谷分别于2022年6月17日和2022年6月20日收到该笔退税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款增加了流动资金,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银行账户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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