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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日期:2022/8/15 17:49:52 浏览:735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按照利仁有限注册资本1:1作价,前述定价系根据利仁有限当时经营情况,并考虑利仁投资由宋老亮、齐连英控制及拟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等因素,作价经双方协商确定,作价合理。

根据宋老亮、利仁投资的确认及相应款项支付凭证,利仁投资已向宋老亮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此外,根据利仁投资出具的确认,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对利仁投资的实缴出资,相应资金为利仁投资合法自有,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第三次增资(因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增资)

(1)本次增资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15年11月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审字[2015]第2204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9月30日,利仁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08,429,057.20元。2015年11月7日,北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565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利仁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148,902,388.88元。

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全体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利仁投资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利仁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人民币108,429,057.20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折股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69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690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5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和股份设置情况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5年11月1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验字[2015]2161号”《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2015年11月10日止,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规定,以其拥有的利仁有限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并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690万元。

2015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向发行人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

(2)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本次增资系因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进行。

(3)本次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本次增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以1:0.3403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3,690万股,发行人该次整体变更之后股本由原1,036万元增加至3,690万元,增加部分由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成。

(4)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第四次增资

(1)本次增资的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017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36,9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4,76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51,660,000股。

2018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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