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结余募集资金余额为0,专项募集资金账户不再存放有募集资金。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15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27日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572证券简称:索菲亚公告编号:2016-018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2016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杭州宁丽销售定制衣柜及其配套定制家具产品的议案》,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董事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以及潘雯姗女士分别进行了回避表决。预计2016年度全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杭州宁丽家居有限公司(“杭州宁丽”)
杭州宁丽法定代表人为柯国生,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下城区灯芯巷14号底层106室,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具、家居用品、日用百货、装饰材料、厨房用具;服务:室内装饰;其他均需报经审批的一切项目。
(二)关联关系
为本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向杭州宁丽家居有限公司销售定制家具。
(二)定价依据
杭州宁丽自2010年开始经销我公司的定制衣柜家具产品。我公司向其提供的产品价格及条件与其他同等级的经销商相同,杭州宁丽不享受优惠待遇。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就杭州宁丽经销公司定制家具事宜,公司将与杭州宁丽签订2016年度《产品经销合同》。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杭州宁丽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公司向其提供的产品价格及条件与其他同等级的经销商相同,杭州宁丽不享受优惠待遇。交易价格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不会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其他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杭州宁丽之间的关联交易内容是杭州宁丽经销公司的定制衣柜家具产品。杭州宁丽经销公司产品的价格及条件与公司其他同等级的经销商相同,杭州宁丽并不享受优惠待遇。该项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有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故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以及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72证券简称:索菲亚公告编号:2016-01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参加公开招标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内容概述
(一)概述
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及其相关服务采购(编号:JD-030)由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珠江实业集团”)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通过竞投人递交的密封报价,选择能提供符合技术要求且性价比最优的建筑材料、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公司于2015年6月报送了投标文件。经过评审,公司被确认为该项目的中选单位,并于2015年9月与珠江实业集团指定的项目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及其相关服务采购(编号:JD-030)采购合同》和《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安装工程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862,851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谢康先生自2015年7月13日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同时亦兼任珠江实业集团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
2016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谢康先生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2名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关联交易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4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十二至十四巷29、30号好世界公寓2-3层
法定代表人:曾东
注册号:440101000021086
主营业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灯具零售;卫生洁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装饰石材零售。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索菲亚家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珠江实业集团的“金蝶项目”销售“衣柜和储物柜”产品以及提供相应的安装、调试等服务。本次交易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通过竞标确定合同价格。
(二)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索菲亚家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珠江实业集团金蝶项目部--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及其相关服务采购(编号:JD-030)采购合同》和《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安装工程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及其相关服务采购(编号:JD-030)采购合同》
1.1甲方: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1.2合同金额:7,804,635元。
1.3付款方式:
1.3.1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3.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受益人为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金额为2160927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笔货款1620695元;
1.3.3乙方同意甲方扣留采购合同约定总价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复检且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1.3.4扣除甲方已支付的首笔货款及以上质保金后,货款余额按照以下约定处理:乙方分批交货安装的,每批货物按照约定并经甲方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货款的60;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和业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货款的80。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1.4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照以下约定:见招标文件之《用户需求书》及招标答疑文件。
1.5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金蝶项目衣柜和储物柜安装工程合同》
1.1甲方: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广州索菲亚家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1.2乙方按照甲方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采购清单,负责该货物的安装、调试及保修。
1.3付款方式:
1.3.1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3.2乙方同意甲方扣留安装工程合同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复检且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1.3.3扣除甲方已支付的以上质保金后,安装工程款余额按照下述约定支付:
乙方分批安装的,每批货物按甲方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交付后移交至乙方安装,该批次货物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货物相对应安装工程款的60;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和业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安装工程款的80。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1.4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照以下约定:见招标文件之《用户需求书》及招标答疑文件。
1.5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影响
公司与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该项业务是公司参加珠江实业集团招标活动中标获得的业务。公司中标是公司产品、信誉和履约能力的良好体现。此外,珠江实业集团按照其拟定的招标程序和评审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公平、公正、公开;且该项业务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不高,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因此类交易导致公司对上述关联方形成依赖,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谢康先生因在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江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