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11-24
《关于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贵所2017年11月20日《关于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34号)提出的事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将事项核实情况报告如下,敬请审核。
问询事项:由于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担保义务,2016年公司向法院提起
诉讼,2017年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公司本金及违约金合计约4930万元。公司曾于
2015年对该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说明前期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与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委托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向河北国隆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为期12个月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贷款利率16,并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此项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至2015年委托贷款到期日,公司已经收到本次委托贷款全部利息,但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及时偿还本金,并向本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
年5月31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按年利率24计收的违约金,但承诺到期亦未偿还。
2015年,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风险加剧,波及面巨大,出现经营困难,其母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并停止了对所有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公司债权担保方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未履行担保义务归还上述款项。
委贷出现逾期后,公司多次催讨,但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经营困难,未能偿还本金及违约金,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风险爆发,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2015年年底,公司预计收回可能性很小,基于谨慎性考虑,对该笔委贷全额计提减值3000万元(已经审计)。
二、核实意见综上所述,截至2015年末及2015年年度报告报出日,债务人及债务担保人在债务到期日和承诺的延期日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债务人及债务担保人均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且该债务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因此,公司预计该债权收回可能性很小,并全额计提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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