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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廊坊多部门联合发布!这些项目免费

发布日期:2022/2/10 12:02:44 浏览:1099

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优先用于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廊坊市直属幼儿园每生每年100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资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地方教材按照“谁征订、谁负责”原则,按规定免费发放给学生。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中央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省、市、县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落实;省、市、县制定免费提供省、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以及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和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生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4)农村地区小学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农村地区小学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地区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执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天2.5元。

支出责任:省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和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公办学校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全部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市直属普通高中(含民办)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公办学校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全部免除。民办学校免除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体制和保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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