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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廊坊多部门联合发布!这些项目免费

发布日期:2022/2/10 12:02:44 浏览:1098

制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和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固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8)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0)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章节执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值。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1)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廊坊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依据《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开展健康教育,统筹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原则上应较上一年度提升不少于1个百分点。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2)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居民或用人单位职工。

服务内容:做好辖区内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协查和相关信息报告。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划的通知》等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4)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不低于当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值。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5)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确诊病例建立健康档案,进行个案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7)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对咳嗽、咳痰、咯血、血痰、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进行初步鉴别诊断。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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