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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廊坊多部门联合发布!这些项目免费

发布日期:2022/2/10 12:02:44 浏览:1100

出责任: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扣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服务标准: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按照廊坊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完善政策和措施全力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整体能力和水平的通知》规定,全自理、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的5、10、20确定。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4)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边缘人群等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救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省、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标准: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服务对象进行规范性诊疗服务。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的,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市、县两级主要承担本级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由中央与省、市及已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5)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求的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6)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根据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助,由省、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8.公共法律服务

(57)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省级财政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9.扶残助残服务

(5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5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按照最低标准对县(市)补助50;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59)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0)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1)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等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62)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全部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63)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河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与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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