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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廊坊多部门联合发布!这些项目免费

发布日期:2022/2/10 12:02:44 浏览:1096

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9)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0)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医保药品目录。督促和指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41)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确定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并进行对应的风险分类管理。对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地区进行对应的风险管控。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4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省级及省级发下财政按照省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4)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9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75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0元、300元、2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6)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执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值。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7)老年人福利补贴

城乡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廊坊户籍60岁以上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养老服务补贴。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对非省财政直管县所需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高龄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廊坊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自行制定。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财政负担本地高龄补贴所需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4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政府对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16-59周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提高补贴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财政对我省给予全额补助,省级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规定比例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县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缴费补贴由省、市、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在领取时按规定系数计发。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0)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县财政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公租房补贴给予资金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住房改造服务

(51)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2)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居民。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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